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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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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丢失实验仪器设备赔偿规定

一、实验设备使用者应本着爱护公物、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的原则使用实验器材。严防实验器材损坏和丢失。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赔偿。

二、因下列原因致使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

1、不熟悉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而盲目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造成损坏;

3、在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指导致使仪器设备、器材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私用造成损坏;

5、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在保管、领发、外借等过程中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损坏;

6、由于失职致被盗、失火、污染、损毁等造成损失。

由于器材长期使用物理性损耗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器材损坏,不作为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认定由实验中心执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技术专家鉴定。

责任事故认定由实验中心向事故责任人下达事故责任认定通知,并说明赔偿额度、方式和时限。事故责任认定通知,由实验中心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有效。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作设备档案。

必要时,责任事故认定通知需要附设备损坏的记录或照片。

三、责任事故具体赔偿规定:

1、未经允许拆改仪器设备、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赔偿损坏仪器设备价值的100%。

2、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不认真、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具损坏者,赔偿损坏仪器设备价值的30~80%。

3、因公借用或者携带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场所发生丢失者,赔偿实验仪器当时折旧价值的30~80%赔偿,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丢失者,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

4、因设备保管人管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赔偿实物原有价值50~100%

5、如集体使用发生设备使用事故责任,确应由集体承担责任的,由集体协商,分别承担赔偿费。集体借用设备时须由第一责任人督促或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6、学生在校期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设备赔偿责任,取消当年度评奖资格;毕业前须履行赔偿责任,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7、未尽事宜,参考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