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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池州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 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提高办学效益,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实训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测试服务、技术开发的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实验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需要出发, 统筹规划, 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实验实训室,要依据教学大纲开设实验实训项目,吸收科研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实训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实训项目。逐步完善实验实训教材、指导书等教学资料,规范教学档案资料管理。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水平。通过实验实训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六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发和自制工作,积极改进实验方法和优化实验工艺,效果明显的,且在教学、科研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将给以奖励。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素质。

第十条 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实验实训条件进行有偿服务,但要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人工费等相关费用,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新建实验实训室,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所建立的实验实训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级学科上建立的,同类实验实训室校内没有重复设置,且经过充分的专业论证;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相应的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主任人选或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工作备选人员;

(五)有科学规范的工作章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建立新实验实训室的一般程序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与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实训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建设意见交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在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计划。建设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建设效果的自检查,建设完成后,要进行验收评估。实验实训室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程序是:由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论证,交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如形成调整或撤销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正式组织调整或撤销工作,实验实训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二级学院申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统一归口管理,整体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按计划进行,二级学院须于上年度提出下年度的实验实训设备、实验实训材料、人员培训等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年度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应通过多渠道筹措,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都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须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同时,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重点学科实验实训室,争取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学校提倡二级学院通过校际间联合、校企联合,共同建设实验室。积极鼓励引进校外资金利用先进技术建立开放性实验室。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实训室工作,主管职能部门是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应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二级学院应成立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分会。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管理与协调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际,拟定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

(二)制定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如实验实训室档案和信息收集制度、实验危险品使用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修制度、实验实训室环保和安全卫生制度等;

(三)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实训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五)督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教育厅和池州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学校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参加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有实验实训课程的二级学院应建立规范的实验实训教学文件。包括: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材料、教学进度表、教学管理文件、实验实训报告和任课教师的教案、实验实训室运行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管理最重要的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和检查其质量的基本依据。因此,有实验教学的课程除理论教学大纲外,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统一研究选用或组织编写相关课程的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无实验教材或讲义的项目不得开出实验。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实验实训室要按照教师填写的教学进度表安排好实验实训教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开实验课或降低要求。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要按照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对实验实训室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及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一律由学校人事部门正式行文聘任或组织任命。二级学院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推荐。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实训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一)主持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工作,对本中心的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带领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二)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进度计划,编写或优选实验实训教材和指导书,按照计划组织实验实训教学;

(四)根据承担的任务,组织编报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计划;

(五)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

(六)负责对专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领导并组织本室人员完善实验实训室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组织和配合实验实训教师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改革教学方法,精选、更新、设计实验实训项目,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实验技术水平;

(七)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实验实训室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主要按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数量与使用率等由学校进行定编。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可以试行部分流动编制,如吸收在读本科高年级优秀学生,以及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或科研任务仍有空余时间的教师或研究人员等到实验实训室从事部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 通过考核,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2

池州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利用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资源,促进实验实训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实验实训室的开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包括操作训练室、各类机房等)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根本出发点。

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是实施素质教育的迫切需要,是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实践教学体系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

实验实训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现有资源优势,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也要创造条件提供一定的时间、范围,供学生预约或选择实验实训时间和项目。

学生在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期间需要进行实验的,由指导教师与实验实训室联系确定开放时段,对学生开放。

各类课外科技活动、竞赛和学生自选(拟)实验等由指导教师或学生提前向实验实训室登记或申请,实验实训室根据条件公布开放时间。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实训室条件,统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组织教师和实验实训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内容、方法和形式,研究制定实验实训室开放具体措施;

(二)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开放由教学单位自行保存实验实训室开放材料,汇总材料内容包括开放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安排、指导教师、开放面向专业及对象等;

(三)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验实训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使用给予适当的指导,加强学生纪律教育,做到开放灵活、规范有序;

(四)指导教师要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实验室开放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重实验实训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一)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前,应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或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按要求写出预习报告,准备好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可暂停其本次实验;

(二)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完成实验后,应及时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对通过开放实验取得的各种成绩和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项目;

(四)教务处和二级学院不定期抽查、考核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组织交流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实训室开放质量;

(五)学校将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实际开放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也鼓励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开放实验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附件3

池州学院教学耗材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简称教学耗材)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耗材的范围

凡教学使用的各种金属、非金属原材料、试剂药品以及各种价值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用具设备,如玻璃器皿、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原件、零配件、低值文艺用品、低值体育用品、教学资料零散印制品(实验报告本、实验室运行记录本等)、实验实训室标牌、计算机和网络相关低值附属设备等均属于教学耗材。

第二条 教学耗材的购置

(一)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实训室、教研室等应根据教学安排,提前编制所需要教学耗材的购置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按照经费归属与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分类报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二)因不按时报送采购计划影响采购、造成教学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报销环节应执行学校有关采购、财务报销制度。

第三条 教学耗材的验收

(一)教学耗材购置后,应及时组织入库或明确专人保管,入库时应认真验收,填写验收审核单,伪劣产品、票物不符等不得入库、不得验收合格;

(二)教学耗材验收须按照《池州学院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学校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学耗材的管理

(一)仓库物品的保管要科学化、规范化,做到存放整齐有序,帐物对号,对于剧毒品、易燃易爆品要存放在专门仓库内,贵重物品要加强管理,发放物品要严格登记,如实填写《池州学院易耗品登记本》;

(二)视实际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教学耗材进行管理,详细记载领用与消耗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清查;

(三)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物品,应保管好物品,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的领取与使用按照《池州学院实验室危险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五)教学耗材是国家财产,应加强使用过程管理,对管理混乱、工作马虎、乱用、私用和丢失低值易耗品,造成浪费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态度较坏者,责令按物品原价的50-200%进行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报告学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池州学院实验室危险品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及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与提运

第二条 危险品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必须经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使用单位按规定统一申请办理采购证。使用单位根据实验要求及用量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派专人购买。

第三条 危险品必须按包装箱的标记和有关规定进行提运、装卸,做好防护措施,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剧毒危险品必须分批或专车提运。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提运危险品要求,或由经营危险品部门专用车辆负责运送。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条 危险品存储必须设专用仓库、专用储藏室(柜),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防爆、泄压、防雷、防晒、调温、清除静电等,并配备有必要的通风、消防和防护设备。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剧毒品存放量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危险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建卡、立帐。凡库存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科研自制未定型等非正式产品不得存放。

第六条 危险品的储存必须按规定分类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可混放,不得超量储存,不得影响消防。

第七条 教学单位的剧毒品保管实行“三双”、“六对头”管理制度,“三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人发放;“六对头”即购进、库存、领用、发出、退回、销毁与帐目要对头;教学单位负责人需确保该管理制度的执行,否则应对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实行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不能使用需要销毁的物品,须由教学单位申报,经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核准后选择安全地点,在有关专家指导下进行销毁。


第四章 领发和使用

第九条 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尽量少领,对使用危险品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

第十条 剧毒物品的领用,必须写明用途,填写书面领用申请表,详细记载使用毒品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发放人、使用人等,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领用。剧毒药品应由申请使用人领取,严禁代领。

第十一条 剧毒物品领用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进行,必须坚持随用随领,用后余量清退。所领物品一般不得超过当月用量。无存放条件的单位使用剩余物品应不计价交回库房,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


第五章 使用监督与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涉及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制订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必须负责其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危险品的保管、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危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对工作有疏漏者限期改正,对因工作疏漏、造成严重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

剧毒物品领用申请表

药品名称


数量


领用时间


申请使用人


申请理由或目的


使用地点


实验实训中心

主任意见


二级学院领导

意见





附件5

池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教学的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以实验教师为主,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的实验工作。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增强其理解知识、运用知识及探索新知识能力。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培养学生的实验、实践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实验任务正确选择及使用实验器材的能力;

(二)查找和选用文献资料的能力,采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

(三)观察、分析实验现象,根据实验结果作出科学结论的能力;

(四)正确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五)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培养学生从事初步科学研究的能力。

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得基本技能方面受到训练,并在实验过程中培养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验证和巩固现有理论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第七条 培养学生严谨的作风、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遵守纪律、勤俭节约的优秀品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实施宏观管理;有实验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中心)须有二级学院院领导(或副院长)主管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实训中心(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共同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第九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并组织评估;

(二)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实验项目建设,提高实验开出率以完成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三)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四)协调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二级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核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迁移、更新、撤销等申请方案,审核实验室提出的仪器设备及器材采购计划、维修计划等;

(二)组织制订各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以及根据现代教育教学的要求,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提出本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计划、培训方案、考核办法;

(四)检查并审定实验室拟定的所承担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大纲及实验项目,并将审查同意的实验教学计划表下达到实验室;

(五)安排所属实验室承担外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负责联系落实外学院为本学院开设的实验课;

(六)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问题;

(七)审批实验课的独立设置,根据实验教学评估的要求确定实验课的考试、考核办法及成绩的评定;

(八)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九)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

(十)组织教师轮流到实验室工作并形成制度,保持实验教师相对稳定;

(十一)组织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和应用型教师任实验课主讲教师,且在实验课教师中占有一定比例,并逐步提高比例;

(十二)每学期末进行实验教学情况统计并存档,配合教务处做好每年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室)主任职责:

()主持实验实训中心(室)工作、参与制定实验实训中心(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对实验室的国有资产账、物等全面负责;

()接受所属学院安排的各相关工作,搞好实验室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本中心(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中心(室)精神文明建设;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实验前为实验教学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检查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是否畅通等,以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二)实验技术人员应参加实验教学的备课活动,在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预做实验,以掌握和熟实验教学的要求;

(三)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学生实验时,协助实验指导教师解答学生的疑难,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并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卫生和安全工作;

(五)实验技术人员要和实验指导教师密切合作,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革新实验内容与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家具的领取、保管、维护、修理、使用等工作;

(七)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测试水平,搞好仪器设备管理,做好帐卡登记工作,保证帐、物、卡的一致;

(八)实行坐班工作制,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在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实验室,认真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不遵守操作规程者有权劝告,或令其停止实验;

(九)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和安全工作,保持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清洁,做到实验室内部的整洁,每学期末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总清点、检修、擦洗等工作;

(十)配合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认真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验课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自编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考试考查等;

(二)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做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调试的技术状况,预计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写好实验教学教案;

(三)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和学时安排;

(四)每学期第一次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每次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五)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预习制度,实验前实验预备要充分,并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及效果,对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该项(次)实验。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巡回指导,并启发引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学生实验完毕,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及时在原始数据记录上签字;

(六)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将批阅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由各二级学院集中保管(一般至少保存4年);

(七)指导教师按照实验教学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实验课成绩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八)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情况,认真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将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计划、教学大纲及实验项目、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实验教学均应编写或选用实验讲义、指导书、操作规范,制作或选用必要的音像资料等。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并力求有新意和特色。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进度表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以及实验教学考查、考试等的具体实施计划,也是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统计上报实验教学质量的依据。因此,要求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每学期开学前编制好教学进度表。

实验教学进度表是开设实验课的依据,凡是教学计划规定课程需开设实验的,都必须向实验室递交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室凭实验教学进度表开设实验;凡没有计划的,实验室不予开设实验,实验教学进度表一经制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应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过程分为实验准备、实验课教学及实验报告的撰写三部分。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减少项目,要保证实验开出率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应增开选修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准备包括以下环节:

(一)实验教学文件准备: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表格以及实验报告等,以上各种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二)实验物资条件准备:开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认真做好准备,检查、整理、调节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三)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本门课实验教学大纲,开课前通读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相关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把握各实验内容的内在联系,做好备课笔记,在预备实验的基础上,写好实验指导方案,即要实验的重点、难点,主要环节及注意事项;初次指导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预做,实验室组织有经验的实验教师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评议结果由实验室保存并作好记录;

(四)学生预习:学生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否则不允许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课教学:

(一)各门实验课的教师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实验的具体要求进行讲解,对学生进行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方面的教育;

(二)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经二级学院或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批准后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三)实验前,实验教师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四)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时,指导人员要加强巡视和指导,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

(六)实验完毕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实验室运行记录本上认真填写当次实验教学情况并签名。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照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根据学生在实验课上的表现和完成实验报告的情况,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实验结果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六章 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重视实验教学的常规管理与质量监控工作,二级学院和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应开展实验教学过程的检查与监控,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常规检查、领导听课、同行评价和学生评教为一体的实验教学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验教学的考试或考查制度。凡独立设课的实验均应独立考试或考查,单独计分,并且有具体的考试或考查办法;未单独设课实验,其课程考试中应有涉及实验的内容;不能以实验报告代替考查;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探索有效的考核方式,要能体现学生的实验技能、数据处理、分析问题及撰写报告的能力等,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进行实验课教学质量的评估,是全面评价实验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二级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期初、期中和期末实验教学检查,对检查考核要做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侧重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国内外本学科发展信息、发展动态、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等有关资料。

实验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典型教案、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面的经验总结、实验室运行记录、实验开出率以及成绩统计资料等。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池州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项目认定及开设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实验教学内容体系的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以实现以学生自我训练为主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对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是在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后,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的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试剂、材料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更进一步的设计性实验是让学生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有条件的实验室均应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要优先安排,要结合专业情况,保证各专业均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

第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首先由课程负责人会同任课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方面进行论证,其次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申报表》,经实验室审核后报所在单位评审,评审通过后才可确定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二)二级学院对本单位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聘请3人以上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实验项目进行现场评审,签署评审意见,并由所在单位签章确认。

第六条 实施要求

(一)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项目或压缩学时进行开设;

)实验室对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学生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进行认真批改,并做好材料保存;

(三)所有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都应有说明学生的参与情况、学时数及实验创新点。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申报表

             二级学院:

课程名称


实验室名称


项目名称


实验学时数


申报类型

□综合性   □设计性

适用专业


申报依据:

【该实验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以及确定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主要理论依据】












课程负责人签字:

实验室审核意见(主要从实验条件、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说明):




实验实训中心(室)主任签字: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从事专业

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