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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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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设备采购规定

一、设备采购人员须大公无私,把国家、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根据学科建设和实验课程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中心实验室在征集任课教师意见后,提出购置新设备的申请,交实验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审核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采购工作。

三、中心实验室提出设备采购申请,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用途(科研、教学)、申请人、设备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厂家、联系电话、地址等,便于论证和合理采购。万元以上的设备,请注明2个或2个以上厂家的联系方式(招标用),便于市政府组织采购,提高工作效率。计划上报后,负责跟进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认真、周到、细致落实采购计划,对具体的产地、配置、型号和保修、实时价格、折扣等招标细节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五、实验中心设备采购由中心设备管理员统筹协调,跟进落实,负责实验中心与学校主管部门对接,专人办理固定资产及报废手续。

六、设备到货后,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及调试,及时建立资产管理档案,登记固定资产办理使用手续。

七、采购执行过程的完整文件要全套留存,原件无法保留的要复印留存。

八、具体项目设备采购人员对具体项目整体负责。

九、如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况,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